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70********,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6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7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刘祖贵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摩托车至天长市**镇**街道**路,乘隙进入**供销社院内窃得蒋某某、胡某某家土母鸡10只,经鉴定,被盗土鸡价值1050元。
2.2020年5、6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摩托车至天长市**镇**街道**路,乘隙进入陈某某家车库内窃得土鸡11只,经鉴定,被盗土鸡价值900元。
3.2020年7月19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摩托车至天长市**镇**社区**队,采取撬锁入室方式进入杨某某家,窃得潜水泵一台、拖拉机防滑轮一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22.5元。
4.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摩托车至天长市**别墅区,采取推门入室方式进入陆某某家,窃得菜籽油10余斤和平板电脑一个,经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386元。
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朱某某随身携带的作案用锤子和T型扳手;
2.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材料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新雯
检察官助理:吴慧茹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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