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 ,1966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10106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长宁区**南路**弄**号**室。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1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994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7月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1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4年12月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1月9日被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3月26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自2020年4月-8月,在田家庵区4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来到淮南市田家庵区**庄“**修脚店”,趁大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茶几上的一部粉色苹果8P手机盗走。当其逃到店外时被店主王某某的儿子王某甲发现,后被王某甲和王某某抓获并报警。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484元。
2.2020年5月5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来到淮南市田家庵区**村菜市场,其趁被害人李某某做生意之际,将李某某放于自己摊位案板上的一部黑色vivoS6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958元。
3.2020年10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来到田家庵区**镇**村,以看电视为由进入被害人廖某某家,趁被害人离开房间,将被害人客厅柜子里的1100元钱盗走。
4.2020年8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来到田家庵区**村,将被害人王某乙拴在门口的一只30斤重的山羊盗窃走,后以200元价格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说明、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发票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廖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珍
检察官助理:王争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公安侦查卷宗贰卷。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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