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农民,住费县**镇**村。1995年2月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重婚罪、盗窃罪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1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骑摩托车至平邑县**镇**村,潜入庞某某位于葡萄园的家中,趁屋中无人,窃取屋内桌子上的现金280余元。朱某某从屋内出来欲骑摩托车离开时,被庞某某发现,朱某某随即将钱款返还给庞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书证;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平均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附卷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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