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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7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莱州市**路**号**号,住莱州市**镇**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未经允许非法进入莱州市沙河镇交通街草艺品宿舍楼2楼牛某某家中,趁牛某某家中无人之际,使用牛某某家的螺丝刀将西间立柜的柜门撬开,将抽屉内红色皮夹里的500元现金、2张邮政储蓄银行存单及牛某某本人的身份证盗走。

2020年1月15日早上,被告人朱某某到牛某某家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归还所有盗窃财物,取得牛某某的谅解,并于当日自动到莱州市公安局沙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牛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路**号**号。

2.侦查卷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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