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72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莫润强,广东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6日及12月1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及2020年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来到本市望牛墩镇泰哥云吞店附近伺机盗窃。朱某某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众小车车门没锁,于是拉开该小车车门进入车内盗窃,在车内盗窃得张某某现金约250元及一张银行卡。
2019年4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来到本市望牛墩镇朱平沙村旧村河边附近伺机盗窃。朱某某发现被害人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东风小车车门没锁, 于是拉开该小车驾驶位车门进入车内翻找财物,在车内盗窃得现金约1500元后离开。2019年4 月11日0时45许,朱某某重新回到该车车内继续翻找财物,在该车内再次盗窃得现金约4500元和一个金戒指(约价值6375元),得手后,朱某某逃离现场。
2019年5月21日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来到本市望牛墩镇同乐街中心球场附近伺机盗窃。朱某某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宝马小车车门没有上锁,朱某某拉开该车副驾驶位车门进入车内实施盗窃,在车内盗窃得现金约1500元和一条铂金项链(约价值23256元),得手后,朱某某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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