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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236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住**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赵祖国,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8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7月21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来到本市**镇**村**街**巷**号**公寓一楼电梯间,见被害人左某某的一台电动车(约价值800元)停放在该处,朱某某上前盗走该电动车。得手后,朱某某逃离现场。

二、2018年7月**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来到本市**镇**路**商场门口停车处,见被害人钟某某的一台电动车(价值1565.4元)停放在该处,朱某某上前盗走该电动车。19时30分许,钟某某在附近发现朱某某遂将朱某某抓获并报警。民警接报警到场将朱某某抓获,当场起回被盗电动车。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发还给钟某某。后公安机关对朱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三、2018年9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来到本市**镇**村**路**巷**号门口,见被害人李某甲的一台电动车(约价值700元)停放在该处,朱某某上前盗走该电动车。得手后,朱某某逃离现场。

四、2019年4月23日9时5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来到本市**镇**村**公寓一楼电梯间,见被害人李某乙的一台电动车(约价值700元)停放在该处,朱某某上前盗走该电动车。得手后,朱某某逃离现场。

五、2019年4月23日10时1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来到本市**镇**村**街3巷10号一楼楼梯间,见被害人张某某的一台电动车(约价值1800元)停放在该处,朱某某上前盗走该电动车。得手后,朱某某逃离现场。

2019年5月8日11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本市**镇**社区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破案后,其余被盗电动车均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钟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图像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敏仪

2019年7月29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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