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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992号 

  被告人朱某某,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住**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4日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窜到本市**镇**社区**街**号门口处,发现被害人钟某某在该处停放着一辆黑色雅马电动车(价值不详),遂将该车偷走逃离现场。后朱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十日。

2.2020年2月22日13时许, 被告人朱某某窜到本市**镇**新村**街**巷**号门口处,发现被害人贾某某在该处停放着一辆黑色杂牌电动车(价值不详),遂将该车偷走逃离现场。

3.2020年4月10日12时30分许, 被告人朱某某窜到本市**镇**村**街**巷**号门口处,发现被害人徐某某在该处停放着一辆黄色追风鸟牌电动车(价值不详),遂将该车偷走逃离现场。

4.2020年5月11日10时30分许, 被告人朱某某窜到本市**镇**社区**路**巷**号门口处,发现被害人孙某某在该处停放着一辆棕色双禾牌电动车(价值不详),遂将该车偷走逃离现场。

经侦查,侦查员于于2020年5月24日23时15分许在本市**镇**社区**路**号**房抓获朱某某。破案后,涉案电动车均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9月21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五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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