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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谢某某(取保候审)去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大晟纸品有限公司门口的停车棚,盗窃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黑色的女装摩托车(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

2018年6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谢某某、一名不知名男子(在逃)去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凌边村广州智超金属有限公司停车场,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摩托车(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

2018年7月3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一名不知名男子(在逃),去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凌环西路松岗大街4号门口,盗窃了被害人凌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兆奇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补充卷二册、光盘两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黑色YAMAHA摩托车一辆、套筒一件、自制六角钥匙两条、液压剪一把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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