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77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广东省和平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镇**村**号。2020年6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27日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和“广西仔”(另案处理)共谋盗窃后,到本区塘头村,由被告人朱某某在村口看风和接应,由“广西仔”进入村内具体实施盗窃,后“广西仔”到塘头村**街**巷内,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紫色重雅牌摩托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35元)。“广西仔”在将该摩托车交由被告人朱某某看管后,再次进入村内骑出摩托车1辆。二人汇合后各自骑着1辆摩托车逃离现场。
二、2020年5月27日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和“广西仔”再次回到本区塘头村,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先后到塘头村**街**号门口、塘头村**街**巷**号门口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黑色鬼火牌摩托车1辆、被害人许某某的白色宝雕牌摩托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88元)。二人汇合后各自骑着1辆盗得的摩托车逃离现场。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黄某某、张某某、许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4.辨认笔录;5.车辆购买凭证等书证;6.扣押物品清单;7.鉴定意见;8.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9.电子数据;10.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及抓获经过;11.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小波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视听资料:现场及附近监控视频光碟3张、讯问光碟3张,随案移送。
5.电子数据:光碟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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