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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66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1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在平南县思旺镇以每人100元工钱请了三名不认识的男子和以700元的价格请张显宁驾驶货车到平南县上渡工业园江滨中学工地帮搬、运铁管。至当日晚上19时许,朱某某等人来到江滨中学工地,朱某某和三个男子就将工地上的铁管搬上货车,期间被工地的员工发现,朱某某等人被当场抓获,三名搬运男子逃脱。经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铁管总价格为73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立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及返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指认现场、辨认等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伟栋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讯问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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