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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老三,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栋**单元**室。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7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香颂诺丁山小区附近路边,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电动车(无估价)盗走。

2、2020年9月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香颂诺丁山小区附近草丛边,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80元)盗走。

3、2020年9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柳州市柳南区瑞龙路荣和公园里小区门前路边,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紫色绿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6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郁 凡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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