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甲,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2000********,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凌晨4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朱庭吉(另案处理),去到广西藤县**镇**大道**号门前,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广雅牌女装摩托车盗走,随后将摩托车停放在其家中,供其平时使用,2020年7月31日,公安民警在其家中查获了其盗窃所得摩托车。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飞
检察官助理:梁嘉桦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贰册,补充材料壹页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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