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2********,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2007年4月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2012 年6月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4月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朱某某在钦南区**镇**路**门口,盗走梁某某的一台华为荣耀10手机;
2019年11月30日10时30分,被告人朱某某在**镇**门口盗窃张某某放在口袋里面的一台VIVO Y81S手机,后将该机拿到那思菜市场出卖给庞某某,得款300元。
2019年12月3日9时,被告人朱某某在那彭镇**路与人民路路口处一个卖小狗的店门前,看到正在此处的罗某某口袋有一个钱包,就有镊子偷了出来,后被当场抓获。罗某某被盗的包内有现金400元、ECETD手机一台。
经价格认定:罗某某被盗的ECETD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50元;梁某某被盗的华为荣耀10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125元;张某某被盗的VIVO Y81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和物证;证人庞某某等人证言;失主罗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振祥
检察官助理:林泉舟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 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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