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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24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200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多次传唤不到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门口,采用手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A65****五菱宏光面包车内人民币1000元左右。

2、2019年8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门口,采用手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D92****宝马车内皮包1只(无法估价)、人民币1900元左右。

3、2019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门口,采用手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DQ2****东南汽车内人民币600余元及软盒利群香烟4包,共计价值人民币688元。

4、2019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杨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公司门口的马路边,采用手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江铃牌厢式货车内牛奶2箱(无法估价)。

5、2019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杨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附近的空地,采用手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裴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AT5****凯马牌货车内软壳阳光利群香烟3包,价值人民币105元。

综上,被告人朱某某共计盗窃5次,盗窃金额36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破案经过、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戚某某、魏某某、陈某甲、裴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朱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祎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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