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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江苏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泗洪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徐某某、石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朱某某及其值班律师潘婷、被害人徐某某、石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到泗洪县梅花镇前老村六组、川城村九组等地,采取翻墙入户、砸锁、撬门等方式多次入户盗窃他人现金、废旧金属等财物,涉案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885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18日11时,被告人朱某某采取泗洪县**镇**村**组徐某某家中,窃得现金7000元。

2.2020年3月30日8时,被告人朱某某至泗洪县**镇**村**组石某某家中,窃得铜芯网线约190斤。经鉴定,被盗铜芯网线价值人民币1900元

3.2020年4月3日10时,被告人朱某某至泗洪县**镇**村**组石某某家中,窃得铜芯网线约40斤、铝条约14斤、铜电线约20斤、铜丝约50斤。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985元。

4.2020年4月11日9时,被告人朱某某至泗洪县**镇**村**组许某某家中,未窃得财物。

5.2020年4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至泗洪县**镇**村**组张某甲家中,窃得人民币1000元。

6.2020年4月12日10时,被告人朱某某至泗洪县**镇**村**组张某乙家中,窃得人民币1000元。

7.2020年4月13日11时,被告人朱某某至泗洪县**镇**村**组李某某家中,窃得人民币5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甲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身份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石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洪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勘验等笔录;

6.被害人石某某提供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帅

检察官助理:汤辉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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