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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街道****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在江苏省丰县人民路大金鹰商场南门附近,采取以脚踹门的方式进入特步专卖店内,盗窃该店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特步专卖店营业额收入明细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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