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在江苏省丰县人民路大金鹰商场南门附近,采取以脚踹门的方式进入特步专卖店内,盗窃该店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特步专卖店营业额收入明细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冰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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