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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866号

               

被告人朱某某,198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身份证号码3208821989********汉族,大专文化,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鼓楼区**村**号**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至11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秦淮区**路**号**超市**店(以下简称“**店”)内,采取不刷商品条码或者刷完条码后删除商品以逃避支付的方式盗窃23次,被盗窃商品销售价格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197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20年8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店内,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菌菇拼盘、柿子、鲜罗纪散称肉(一斤)、冬枣、紫叶菜、花生酱、酱(瓶装),销售价格共计171.8元。

二、2020年8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店内,采取上述方式盗窃精选肥牛卷、鲜糯米小圆子、小油果、荠菜丸子、酸菜黑鱼、丹麦蓝罐曲奇大盒(打折),销售价格共计192.96元。

三、2020年8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店内,采取上述方式盗窃卡士原态酸奶、紫薯、养乐多、沃隆坚果、长粒赤小豆、胡萝卜(打折),销售价格共计101.83元。

四、2020年8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店内,采取上述方式盗窃南阳手撕奶酪、都乐进口香蕉、万威客培根、早餐包子,销售价格共计117.1元。

五、2020年8月27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店内,采取上述方式盗窃青提、牛奶小蛋糕、芝麻豆浆、君乐宝发酵乳,销售价格共计46.3元。

六、2020年8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店内,采取上述方式盗窃湘村猪板油、沃隆坚果、面筋塞肉、蓝莓、水果胡萝卜、周黑鸭鸭脖、新西兰南瓜、葱油手抓饼、金陵大肉包、荠菜丸子,销售价格共计210.5元。

七、2020年8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店内,采取上述方式盗窃黑鱼片、湘村里脊肉、湘村带皮五花肉(打折)、面筋塞肉、沈大成馄饨、虾仁馄饨、椰子、菠萝蜜,销售价格共计225.16元。

八、2020年8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店内,采取上述方式盗窃云南高山白菜、蜜桔、牛油果、薄皮椒,销售价格共计50.5元。

九、2020年9月1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店内,采取上述方式盗窃宁夏香茄、卡士酸奶、进口牛腱肉、全麦吐司,销售价格共计116.28元。

十、2020年9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店内,采取上述方式盗窃养乐多、蛋挞、娃娃菜、蒜头(打折)、宁夏番茄、火晶柿子、枣子,销售价格共计86.3元。

十一、2020年9月8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店内,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菠菜、优诺酸奶、蛋黄酥、杭白菜、柿子、北海道吐司、脆苹果、鲜罗纪肉,销售价格共计191.2元。

十二、2020年9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店内,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花卷、卡士酸奶,销售价格共计41.5元。

十三、2020年9月9日11时许和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店内,采取上述方式盗窃湘村黑猪肋排(打折)、上海青、金枕榴莲酥、木耳菜,销售价格共计53.03元。

十四、2020年10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店内,采取上述方式盗窃鲜罗纪肉,销售价格30.96元。

十五、2020年10月13日12时和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店内,采取上述方式盗窃粉红番茄、散称豆、苹果、狮子头,销售价格共计47.5元。

十六、2020年10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店内,采取上述方式盗窃和县四季豆、有机鸡毛菜、金陵大肉包,销售价格共计42.7元。

十七、2020年10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店内,采取上述方式盗窃金陵盐水鸭鸭腿(打折),销售价格11.28元的。

十八、2020年10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店内,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苏垦南粳46大米(2.5KG)、有机茼蒿、五香酱牛肉,销售价格共计70.6元。

十九、2020年10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店内,采取上述方式盗窃湾仔码头饺子(小包装)、鸡毛菜、有机茼蒿,销售价格共计29.6元。

二十、2020年10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店内,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莱芜老姜、优诺法式鲜酪乳,销售价格共计15.8元。

二十一、2020年10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店内,采取上述方式盗窃宝龙蛋卷、酱牛肉、百吉福奶酪、鲜罗纪肉、火龙果,销售价格共计140.8元。

二十二、2020年10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店内,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蛋挞(4个装)、进口香蕉、香醋、冬瓜、胡萝卜、卡士酸奶、日日鲜豆腐、鸡毛菜、饺子皮、味好美油咖喱,销售价格共计88.7元的。

二十三、2020年1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店内,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芝士肉松饭团、湾仔码头上汤小云吞、鲜罗纪肋排、卡士酸奶、悦鲜牛奶,销售价格共计114.6元。被告人朱某某携带上述所窃物品在超市门外即被店员拦下并报警,后被抓获,所窃商品亦被当场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时红

检察官助理:张倩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914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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