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诉刑诉〔2019〕48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建湖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87********,户籍地及现住址:建湖县**街道**村**组**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至10月31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先后7次至建湖县城**南路****工地盗窃室内铜芯电缆线,经现场指认和测量,其中1号楼被盗2.5平方电缆线共计36米、4平方电缆线263.1米;5号楼被盗4平方电缆线432米、16平方电缆线50.4米;8号楼被盗16平方电缆线50.4米。经鉴定,所窃电缆线(含安装)价值人民币4159元。

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证明该案由被害人王某某报案而案发。

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朱某某系江苏省建湖县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底查询单,证明被告人朱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朱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的铜芯电缆线50.4米和被告人朱某某主动退赃的4159元,后发还给被害人鲁某某人民币1334元,发还给被害人潘某某铜芯电缆线50.4米和人民币2825元。

2.证人严某某的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盗窃铜芯电缆线被抓获的经过。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害人潘某某承包的****工地户内铜芯电缆线被偷的事实。

被害人人鲁某某的证言,证明鲁某某所负责水电安装的1号楼户内有电缆线被偷的事实。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朱某某对自己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5.建湖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的铜芯电缆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59元。

6.测量记录及测量现场图片,证明****1号楼被盗的铜芯电缆线经过测量2.5平方的长度为36米,4平方的长度为263.1米;5号楼被盗的铜芯电缆线经过测量4平方的长度为432米,16平方的长度为100.8米。

7.现场指认笔录及图片,证明被告人朱某某指认了盗窃现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卞刚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