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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中市,住扬中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朱某某至扬中市**镇**村**组,盗窃被害人晾晒在门口西边晾衣架上的3件女士内衣;2019年9月下旬一天,被告人朱某某至前述地点盗窃3件内衣;2020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朱某某至前述地点盗窃3件女士内衣,2条女式内裤。

上述3次共盗窃女士内衣9件,女式内裤2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发还清单。

二、2020年7月8日左右一天,被告人朱某某至扬中市**镇**村**号,盗窃被害人晾晒在厨房外墙晾衣绳上的1件淡黄色搭扣式女士内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发还清单。

三、2020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朱某某至**镇**村**号,盗窃被害人晾晒在房屋南侧晾衣架上的3件女士内衣;2020年6月下旬一天,被告人朱某某至前述地点盗窃盗窃3件女士内衣;2020年6月底一天,被告人朱某某至前述地点盗窃5件女士内衣,1条女式内裤;2020年7月10日左右一天,被告人朱某某至前述地点盗窃2件女士内衣;2020年7月17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至前述地点盗窃1件女士内衣。

上述5次共盗窃女士内衣14条,女式内裤1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时某某、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发还清单;5.视频监控。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朱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莉

检察官助理:路小朋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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