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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泗洪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1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7年5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0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张瀚中及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至泗洪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张某某家,以溜门入室的方式,窃得4条女士内裤。因被盗内裤情况不详且无市场参考案例,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扣押的被盗内裤;

2.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侯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指认、勘验笔录;

7.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帅

     检察官助理:赵胜

     2020年7月23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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