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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1********,汉族,大专文化,住涟水县**街道**路**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涟水**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20年1月12日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将该案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涟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6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在经营涟水**公司涟水**路**代理点期间,为谋取个人利益,秘密利用中国移动网络系统漏洞,通过让不符合条件的移动用户享受返还话费的手段,窃取移动公司话费,造成**公司实际损失人民币5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锐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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