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11992********,汉族,中专文化,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室。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盗窃,于2019年11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六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凌晨左右,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号楼地下车库,被告人朱某某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钱某某放置在汽车副驾驶挎包内的现金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户籍信息、劣迹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钱某某陈述;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朱某某盗窃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海洋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