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大学保安,住镇江市京口区**花园**期**栋**室(户籍在镇江市京口区**街道**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京口区江苏大学西门京江楼楼下,趁无人之机,通过钥匙发动的方式窃得白色杰宝大王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477元。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所窃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朱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收据、案发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6.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萍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92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