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190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号(暂住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路**段**宾馆)。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区溪口镇恒大工地多次实施盗窃,共计盗得财物价值5 990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具体如下:
1.2020年5、6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先后七八次至本区溪口镇恒大工地(剡溪中学东侧地块)东南侧,采用陆续搬运的方式,盗得被害人葛某甲存放于此的立邦牌真石漆20桶,价值2 700元。
2.同年7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梁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至本区溪口镇恒大工地(溪口法庭北侧)地下停车库,采用搬运的方式,盗得被害人葛某乙存放于此的马可波罗牌墙砖24箱,价值1 560元。
3.同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梁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至上述地点,采用搬运的方式,盗得被害人葛某乙存放于此的马可波罗牌墙砖18箱(价值1 170元)和被害人杨某某存放于此的宏源牌防水涂料2桶(价值560元)。
案发后,被盗立邦牌真石漆10桶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葛某甲。被告人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葛某乙、葛某甲、杨某某损失,取得了葛某乙、葛某甲、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及发还清单、物品照片、收货单、供货单复印件、视频侦查报告、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葛某乙、杨某某、葛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及同案犯梁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海玲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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