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6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2012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到本市**镇**村**自然村,采用推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黄某某、王某某的住处,窃得放在床上的红色背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手机、项链、戒指等物。被害人黄某某发现后,被告人朱某某立即逃离现场,后被追赶出来的王某某抓获,财物追回。经鉴定,所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473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等 ;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王某某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包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夜间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颜妹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册。
3.量刑建议、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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