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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167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路**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同年8月1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上城区平海路100号西湖苹果专卖店内,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之机,先后四次窃取店内无线耳机、相机等商品(经估价合计价值人民币15374元)并带回家中窝藏。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20年4月某日,被告人朱某某来到本市上城区平海路100号西湖苹果专卖店,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之机,窃取货架上三副未拆封的APPLE AirPods无线耳机,得手后其随即离开该店。

同年5月17日晚20时1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上述地点,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之机,窃取货架上两副未拆封的APPLE AirPods Pro 无线耳机,得手后其随即离开该店。

同年6月7日下午17时06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上述地点,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之机,窃取货架上两副未拆封的APPLE AirPods Pro 无线耳机,得手后其随即离开该店。

同年8月1日晚21时01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上述地点,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之机,窃取货架上两部未拆封的DJI灵眸Osmo口袋云台相机,得手后其随即离开该店。

同年8月12日晚21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本市滨江区***小区6幢303室内抓获被告人朱某某,本案被盗赃物在抓获现场被全部查获并已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 刚 杰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及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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