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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03200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浙江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因本案于2019年4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西湖区浙江省**职业技术学院**号楼三个寝室内,趁无人之际,多次秘密窃取寝室内同学的财物,具体如下:

1.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8年9月左右在4**号寝室内采取前述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周某某的Mac牌子弹头唇膏1支(经价格认定136元)、悦诗风吟散粉1盒(经价格认定19.6元);

2.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8年10月左右在4**号寝室内采取前述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蒋甜甜的Soap&glory牌滋养黄油身体乳1瓶(经价格认定35.2元)、文胸2件(经价格认定138.6元)以及Nano Med牌啫喱膏一瓶(经价格认定8.1元);

3.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8年10月左右在4**号寝室内采取前述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郑某甲的Nars牌丝绒雾感唇膏笔1支(经价格认定162元)、阿玛尼牌臻致丝绒哑光唇釉1支(经价格认定217元)、苏菲娜牌防晒妆前乳1支(经价格认定65元);

4.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8年10月至12月左右在4**号寝室内采取前述手段多次秘密窃取被害人顾青阳的JTC牌北海道纯马油1瓶(经价格认定119元)、Stussy牌女士短裤1条(经价格认定96元)以及Gucci牌花悦绽放女士香水1瓶(经价格认定149.7元);

5.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8年12月左右在4**号寝室内采取前述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蔡某某的土家硒泥坊牌腮红1瓶(经价格认定24.5元)、Embryolisse牌保湿妆前隔离霜1支(经价格认定110.4元)、卡奈姿牌维他命口红1支(经价格认定18元);

6.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月、3月6日、3月16日在4**号寝室内采取前述手段多次秘密窃取被害人黄某某的RMK牌丝薄粉底液1瓶(经价格认定28.8元)、凯特方迪牌散粉1盒(经价格认定94.5元)、BOBBI BROWN牌粉饼1盒(经价格认定114元)、Picky skin牌面膜1片(经价格认定9元)、大创牌美白精华液1瓶(经价格认定12.8元)、有时光牌女式一次性内裤3条(经价格认定11.28元)、工艺品戒指2枚(经价格认定38元)、Too Faced眼部妆前打底乳1支(经价格认定27.5元)、娇兰牌帝皇蜂姿修护复原蜜1瓶(经价格认定104.5元)、伊蒂之屋牌4色眼影盘1盒(经价格认定45.5元)、 伊蒂之屋牌单色眼影盘1盒(经价格认定12.6元)、无印良品牌睫毛夹1只(经价格认定10.5元)、Tarte牌亚马逊黏土粉底液1支(经价格认定185.5元)、无品牌化妆包2只(经价格认定30元)、伊蒂之屋牌眼线刷1支(经价格认定16.8元)、BOBBI BROWN牌流云眼影笔1支(经价格认定23.7元)、雪本诗牌面膜(滋养型)2片(经价格认定22元)、雪本诗牌面膜(补水型)1片(经价格认定11元);

7.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3月6日在4**号寝室内采取前述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陈某某的Mistine牌4D睫毛膏1支(经价格认定13.5元)、JMsolution牌面膜套装1套(经价格认定5元);

8.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3月6日在4**号寝室内采取前述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郑某乙的JMsolution牌莹润蜂胶面膜1片(经价格认定7元)、薇诺娜牌面霜1支(经价格认定47.6元)、原辰牌面膜1片(经价格认定6.9元)。

综上,被告人朱某某的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2177.08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严 敏

检察官助理:施 倩

2020年4月26日

附: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温州,联系方式153973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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