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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92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市**镇**村第一区**号,在深无固定住所和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20年1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本院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多次携带作案工作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并销赃牟利,具体犯罪事实有:

1.2020年1月5日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于福田区**中路**地铁C出口人行道处,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已拆卸电池的电动自行车(台铃小智铃 TDT958Z 48V/12Ah 锂电池,经鉴定,带原装电池价值人民币2104.96元)盗走。 

 2.2020年3月21日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于福田区**广场南侧人行道处,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无法鉴定价值)盗走。

 3.2020年3月26日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于福田区**路西侧电动车停放处,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深远牌 TDL02Z 锂电池 60V,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81元)盗走。

 2020年3月30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查获作案工具套筒1个,锁匙头3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套筒1个,锁匙头3个;2.书证:被告人朱某某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姚某某、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结论: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朱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性质、损害结果和危害程度,考虑其累犯、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量刑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勋  

2020年6月17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898****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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