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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671号 

  被告人朱某,男性,********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汉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住广东省深圳市****花园***单元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起,被告人朱某多次在深圳市**区盗窃电动车,具体作案如下:

1、2019年8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到本市**区**路**大厦**马路边,后将被害人彭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车盗走。

 2、2019年11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到本市*区**中路**小区门口,后将被害人林某河停放在此的一辆台铃牌女式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50.72元)盗走。

3、2020年4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到本市**区**中村**栋楼下,后将被害人陈某捷停放在此的爱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80元)盗走。

2020年5月11日,公安人员在本市**花园**栋楼下将被告人朱某抓获,后缴获被害人陈某捷被盗电动车并返回被害人。被告人朱某家属已向被害人林某河、彭某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动车钥匙四把、电池一块、车架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思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捷、林某河、彭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一组;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六张及监控视频截图一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廖宇玲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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