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2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号,住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来到清水县永清镇“光明眼镜店”买眼镜,买完眼镜后,朱某某发现店内柜台上放着一部华为P30 Pro手机,朱某某就将自己的手机放在这部手机的旁边,在店主周某某给朱某某取眼镜盒的时候,朱某某就将这部手机拿上装在自己皮夹克衣服的内口袋中,周某某将眼镜盒交给朱某某后,朱某某又把自己的手机拿上离开店内,骑上自己的摩托车来到清水县“顺捷驾校”后,将偷来的华为P30Pro关机拿回家中,第二天将手机恢复出厂设置。

2020年8月5日,清水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清发改认证[2020]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手机华为P30pro在2020年4月30日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贰仟伍佰零伍元整(¥25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2份;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份;4.鉴定文书:清水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1份;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锋

检察官助理:包俊莉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镇**号。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