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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号,住所地:衡东县**镇**巷**房**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4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路过衡东县**镇**明珠二期小区内,发现一台黑色的小车车窗玻璃未关闭,遂上前拉车门,发现车门未锁后便进入车辆内翻找财物,后在该车驾驶位和副驾驶位中间的中控储物箱内发现装有多个信用卡的小纸盒,小纸盒的内侧还详细记录了信用卡银行的名称和对应的密码,被告人朱某某遂将装有多张信用卡的纸盒全部盗走,并随即来到衡东县**镇**路**路**医院对面的中国银行ATM机上,分多次盗刷颜某某6张信用卡内现金总计11100元、盗刷向某某2张信用卡内现金总计8200元.被告人朱某某盗窃现金19300元钱后,将装有信用卡的纸盒放回被盗车辆内,将钱藏匿在自己的租住屋。

次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窃取的现金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取款记录短信、谅解书、扣押、返还文书等书证;2.被害人向某某、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5.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所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爱梅

检察官助理:张乐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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