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9********,湖南省宁乡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乡**屯**村**组。2017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朱某某盗窃作案共计五次,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某来到湘潭市雨湖区**镇**村**楼**楼,将王某某晾晒在过道上的一条女式内裤盗走。
2.2019年11月20日晚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来到湘潭市雨湖区**镇**村**号,将刘某某晾晒在自家雨棚内的一条女式内裤盗走。
3.2019年1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朱某某来到宁乡市**街道**社区,将李某某晾晒在自家前坪内的一件文胸、两条女式内裤盗走。
4.2019年1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朱某某来到湘潭县**镇**村,将肖某某晾晒在自家台阶上的两件文胸盗走。
5.2019年12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朱某某来到宁乡市**镇**村**组,将陶某某晾晒在自家院内的一件文胸、一条女式内裤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婷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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