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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11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筹集购买毒品的毒资,先后六次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华都汇商场及周边地区盗窃他人电动车。

1、2020年3月5日8时许,朱某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华路华都汇商场3号门前物色盗窃目标,发现一辆没有锁外置锁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车。朱某某趁人不注意,用手掰正车头,将车推到附近的湿地公园内。随后,朱某某将该电动车的电源线接好并驾驶该辆电动车离开现场。不久,朱某某将该辆电动车开至湛江市坡头区爱周中学附近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一名不知名男子。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被盗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的在用品价格是2430元人民币。

2、2020年3月11日8时许,朱某某采用同样的方式在华都汇商场1号门前盗窃了一辆白色怡铃牌电动车,并将该辆电动车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一名不知名男子。由于被害人购买车辆凭证已丢失,且未能向侦查机关提供相关车辆信息证据,因此无法对该被盗电动车进行价格认证。

3、2020年4月7日19时许,朱某某采用同样的方式在华都汇商场3号门前盗窃了一辆灰色台铃牌电动车,并将该辆电动车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一名不知名男子。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被盗的灰色台铃牌电动车的在用品价格是3509元人民币。

4、2020年5月10日9时许,朱某某采用同样的方式在华都汇商场1号门前盗窃了一辆黑色壹酷牌电动车。朱某某将该辆电动车开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金路开发区一中附近路段时被被害人叶某某及其朋友追上并夺回电动车,朱某某趁机逃跑。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被盗的黑色壹酷牌电动车的在用品价格是3059元人民币。

 5、2020年5月13日8时许,朱某某采用同样的方式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平北路人和春天小区大门前盗窃了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并将该辆电动车以4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一名不知名男子。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被盗的黑色台铃牌电动车的在用品价格是2519元人民币。

6、2020年5月13日11时许,朱某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平北路人和春天小区大门前物色盗窃目标,发现一辆银灰色雅迪牌电动车没有锁防盗锁。朱某某在扭开车头锁,准备把车推走的时候被现场伏击民警当场抓获。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辆被盗的银灰色雅迪牌电动车的在用品价格是215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剪刀一把、十字螺丝刀一把、梅花扳手一把、荣耀手机一台、银灰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已发还);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购买电动车发票等;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麦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书艳

检察官助理:奚佳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被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卷内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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