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7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某区,住驻马店市某区某路某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多次到确山县某处某大道某有限公司仓库内,盗窃铜块和镍块,并卖出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政治面貌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价格评估书;3、证人朱某某、王某、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耕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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