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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99********,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街**公寓**房。2020年9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6日19时30分,犯罪嫌疑被告人朱某某独自窜至自贡市自流井区都市风景小区“味道老家”外人行道,趁被害人李某某忘记锁车门之机,进入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川A2****的白色凯迪拉克XT5越野车内,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2000余元、美金350元。

2020年9月4日,犯罪嫌疑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9月8日,公安机关将朱某某妻子兰某某退赃的人民币12000元发还了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户籍证明③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④情况说明⑤到案经过等;

二、证人兰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六、试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明独林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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