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房**村,现无固定住所。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26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4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7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8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路过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银杉路路边的一辆面包车(车牌号贵CE****)时,趁李某某在该车内副驾驶熟睡时,将李某某放在其左手边的一部苹果8PLUS手机盗走。盗窃得手后,朱绍卿将该手机拿到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回收店内以700元的价格销赃给周某某,所得赃款已被依法追缴。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650元。
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12月1日,朱绍卿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赃款现金700元;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或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或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建议酌定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袁可 李果 刘莲
检察官助理 杨霞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散件一份(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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