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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太检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9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镇**村**组,捕前暂住辽阳市太子河区**队**房。因盗窃,于2011年被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12月24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于2020年4月2日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初,被告人朱某某在太子河区**村村内路边盗窃关某某的一辆自行车。

2019年11月4日下午,朱某某行至辽阳市太子河区**村王某某家,趁家中无人钻窗入室,盗走四块电动车电池及一部白色MP4播放器,后将盗窃的电动车电池变卖,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天能牌铅酸电池、燕港牌普通两轮斜梁自行车价格共计人民币940元。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朱某某具有累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劣迹、入户盗窃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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