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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31987********,满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西丰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9月26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白塔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朱某某以随身携带的钥匙随机开门的方式多次进入他人家中实施盗窃:

1. 2020年5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来到辽阳市白塔区**街**组****号被害人杨某某的家中,将杨某某的一个拉杆箱和两套邮册(鉴定价值390元)盗走。

2. 2020年5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来到辽阳市白塔区**街****楼**号被害人花某某的家中,趁无人之际,将花某某的四尊铜质佛像(鉴定价值2050元)和一部华为手机(鉴定价值1200元)盗走。

3. 2020年5月13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来到辽阳市白塔区**路**号***室被害人程某某的家中,将程某某的一个儿童钱包和一个女士背包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钥匙若干把;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返还、随案移送清单、照片、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程某某、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兵

检察官助理:王塞南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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