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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75********,汉族,文盲,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1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郑某某、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郑某某家中,窃得人民币1500元。

2.2020年6月29日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宋庄镇汪庄村村牌往西150米处徐某某的瓜棚内,窃得徐某某放在苏G1****车内的人民币1600元。

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赔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扣押并发还的人民币1600元等物品、文件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尚某某、姚某某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郑某某陈述;

5.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

检察官助理:窦玮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刘学超转(1575123****)

2.案卷材料和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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