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5时许,在位于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上东街区**网吧内,被告人朱某某趁被害人牟某某睡着之机,将被害人牟某某放在桌上的OPPOA9手机盗走。
2019年12月28日4时许,在位于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上东街区**网吧内,被告人朱某某趁被害人李某某睡着之机,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桌上的OPPOA7X手机盗走。
2019年12月31日5时许,在位于长春市二道区公平路**网吧内,被告人朱某某趁被害人杨某某睡着之机,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桌上的小米手机盗走。
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所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9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害人牟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陈述;
3.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多次实施盗窃公民合法财物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园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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