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7197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我院批准,由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7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下旬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北二环和成原著工地,采取翻墙的方式进入工地,将工地内的800个管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20元)盗走后放在工地围墙外面,王某某(另案处理)用电动三轮车把盗窃的管卡运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杨某甲以每个管卡2.5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被告人杨某甲将所收管卡以单价4.1元共计3700元卖给杨某乙,获利900元。被告人朱某某所获赃款已全部挥霍。
2.2019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万缘如意湖畔工地,采取翻墙的方式进入工地,将工地内的2340个管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636元)盗走,王某某进入工地用电动三轮车将管卡从工地运到广元市利州区通大道附近,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驾驶小货车将管卡运走收购。被告人杨某甲将所收管卡以单价4.6元共计10764元卖给被告人杨某乙,获利2864元。被告人杨某乙以单价4.4元卖给108国道上一废品收购站。被告人朱某某所获赃款已全部挥霍。
3.2019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家坝林丰铝厂生活住宅楼工地,采取翻墙的方式进入工地,将工地内的1170个管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318元)盗走放在工地围墙外面的马路上,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用货车将管卡运走收购。被告人杨某甲将所收管卡以单价3.7元共计4300元卖给被告人杨某乙,获利1400元。被告人杨某乙以单价4.4元卖给108国道上的废品收购站,获利819元。被告人朱某某所获赃款已全部挥霍。
4.2019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万缘如意湖畔工地,采取翻墙的方式进入工地,将工地内的2398个管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949.2元)盗走,使用电动三轮车将盗窃的管卡运到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附近马路上,后通过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用货车将管卡运走收购。被告人杨某甲将所收管卡以单价3.7元共计8872元卖给被告人杨某乙,获利2372元。被告人杨某乙以单价4.4元卖给108国道上的一废品收购站,获利1678.6元。被告人朱某某所获赃款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捆绑被盗管卡的金属扎丝;2.书证: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某某强等三人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及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予以定罪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勇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被羁押在广元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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