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62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凌晨2时43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粤海东路银都公交巴士站,趁被害人洪某某在车站石凳上熟睡之机,扒窃其身上一部VIVO IQOO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5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敏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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