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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乐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22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先后四次在乐平市**路**街**楼**号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服装店内盗窃衣物,分别盗得蓝色牛仔裤两条、灰色卫衣一件、咖啡色线衫一件、红色毛衣一件。被告人朱某某在最后一次盗窃后被被害人刘某某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行为,并主动退赔退赃,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汤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艳芳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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