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194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4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镇**村**村自然村通达路15号。2019年5月24日因盗窃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来到金华市白龙桥镇新昌桥桥头一砖瓦厂里,将一辆手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5元)偷走,放在家中院子里。
2、2019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在金华市白龙桥镇双桥小区工地,盗窃钢管、扣件等财物,报案损失价值人民币140元。朱某某因此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行政拘留七日。
3、2020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推着一辆手推车来到金华市白龙桥镇古方一村祠堂,窃得一批钢管并卖给他人。经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钢管价值人民币475元。
4、2020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又推着一辆手推车来到古方一村祠堂,窃得310斤钢管,后逃回家中。经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钢管价值人民币701元。
5、2020年9月13日晚,被告人朱某某又来到古方一村祠堂,用钢筋撬掉门上的锁,进入祠堂窃得手推车一辆。经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推车价值人民币375元。
综上,被告人朱某某共计盗窃五次,窃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876元。2020年10月22日,朱某某被传唤归案。案发后,部分被盗财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发还清单、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磊、陈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某某和辩解;
4.鉴定意见:陈某乙;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某乙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8257****58。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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