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朱某某,小名母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爱县,住博爱县**街道办事处**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9月18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9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元;又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4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盗窃罪判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4月17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博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立马”牌电动车窜至博爱县幸福湖南门停车场内,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该处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的电瓶盗走,后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300元。
2.2018年9月2日20时12分,被告人朱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立马”牌电动车窜至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中山小区,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该处的黑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的电瓶盗走,后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300元。
3.2018年9月26日晚,被告人朱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立马”牌电动车窜至博爱县人民医院停车场内,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三星”牌电动自动车的电瓶盗走,后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300元。
4.2019年5月6日22时53分,被告人朱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立马”牌电动车窜至博爱县人民医院新住院楼西北角处,将被害人郝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金箭”牌电动三轮车的电瓶盗走,后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729元。
5.2019年7月18日0时13分,被告人朱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立马”牌电动车窜至博爱县人民医院停车场内,将被害人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的电瓶盗走,后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248元。
6.2019年7月19日晚,被告人朱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立马”牌电动车窜至博爱县人民医院停车场内,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的电瓶盗走,后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199元。
综上,被告人朱某某共盗窃6次,被盗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2076元。后被告人朱某某将盗窃的电瓶出售得赃款508元并挥霍。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河南省焦南监狱罪犯档案资料、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博爱县公安局清化镇派出所办案说明、辨认照片、认罪认罚承诺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高某某、郝某某、郁某某、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朱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尚新政
检察官助理:郎楠楠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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