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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1〕9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小区**,因涉嫌盗窃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夏天,被告人朱某某在桦甸市**街**被害人杨某某家中抽屉内盗窃人民币500元及一个手把件(已返还)。

2019年11月末,被告人朱某某在桦甸市**院内职工宿舍盗窃被害人郭某某一个行李箱(内有衣服、充电宝)和一桶豆油。经桦甸市发改核改革局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照片;3、电话查询记录;4、户籍信息;

二、被害人郭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三、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辨认笔录及照片;

五、鉴定意见:桦甸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杨

(院印)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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