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测绘路122号学府经典小区1号门口处,将被害人杨某某未上锁的送餐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骑走。现赃物已返还被害人杨某某。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7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丽萍
2019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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