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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呼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镇**路**号)。2017年11月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 。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18时许,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北大街利宇酒店二楼大厅内,被告人朱某某扒窃董某甲放在身边椅子上衣服内的人民币2,700余元。

经侦查,被告人朱某某于2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 证人董某乙、姜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董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现场勘查笔录;

6. 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响

2020年1月9日

附:

1. 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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