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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02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街道******号,租住巴中市巴州区**附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王某某的租住房,使用木棒撬窗入室,盗走王某某放置在卧室床头柜上一部白色iphone牌XS-MAX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836元。

2020年4月5日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丰泽园B区6栋1单元地下停车场,盗走岳某某的一辆红色秦岭牌油电混用电动车。当日9时许,朱某某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李某某。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240元。侦查中,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岳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李某某、朱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岳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笔录;鉴定意见、监控视频及视频内容截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英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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