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46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4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六安,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4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村**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路**村)。198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6月11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2009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2月9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3日;2017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未执行),2019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到肥东县**镇**路老县医院上坎某某理疗中心店,将店老板刘某某放在店内桌子上的一部白色oppo牌手机和一部黑色华为牌手机盗走,后到合肥市大钟楼附近将该两部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二手手机回收人员汪某某,2019年9月10日经肥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两部手机价值19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收据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汪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东价认定【2019】17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时监控视频刻录光盘一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李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