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61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1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4年4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多次盗窃他人停放在小区内的电动车,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小区**期**停车场东北角出入口附近,使用自己随身携带的电动车钥匙,将失主宁某某的母亲停放在此处的绿色大阳牌电动三轮车打火后接通电源,后又将失主郭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北入口下面往南不到100米的车库东北角附近的银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抬到大阳牌电动三轮车的车斗内,一同盗走。后被告人朱某某将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卖给流动收废品的人,将大阳牌电动三轮车卖给一家电动车销售店,共计得款人民币55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的价值为人民币4080元;被盗的大阳牌电动三轮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357元。
2、2019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东侧的车棚内,使用随身携带的电动车钥匙将失主田某某的妻子停放于此处的银色滕飞马牌电动三轮车打火后接通电源盗走,后其将电动三轮车卖给一家电动车销售店,得款人民币18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滕飞马牌电动三轮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820元。
3、2019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东侧换热站北邻的车棚内,使用车内放置的备用钥匙将失主田某甲停放在此处的红日牌电动二轮车打开后盗走,后因该车破旧其将车遗弃在路边。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红日牌电动二轮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00元。
综上,被告人朱某某共实施盗窃作案3次,盗窃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7357元。
2020年4月22日,公安民警在济南市历城区**路**花园小区**区南侧的工地上,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雪辉
检察官助理:秦晓琳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18363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光盘3盘。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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